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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对项目监理工作规范化的推进作用及对相关评价指标的异议
新闻来源: 点击数:4500 更新时间:2013-5-21 1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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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芮小牛
我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创建活动的开展,对规范监理企业及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进作用,与之配套的《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标准》是对行业工作范围及内容发展现状及监理现场工作状况的总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行业和现场监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也统一了各地、各部门、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认识,解决了现场工作常见问题各不同责任主体认识上的异议,为解决现场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同时突出了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与现场监理工作重点、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和责任、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控制相一致。
根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程序及各责任主体划分要求,本人认为,部分评价标准不明确、不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把握,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指导性文件要求不相一致,也与现行建设程序和监理责任范围及承担的工作内容不相适应,其要求超出了监理工作的责任范围,监理在目前阶段还不能通过正常工作的开展而合理有效达到。本人认为,下列评价标准还有待探讨:
1、“监理未识别、监理处置不当”二词提法过于笼统,不利于现场人员具体掌握和实际操作。应明确如何识别、处置,分别应做哪些工作及怎样工作才能算是监理已识别和处置得当;
2、A.1.3委托监理合同服务内容和工程范围模糊不清(可扣1分)。笔者认为,现阶段监理委托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范围均是按照示范合同文本并结合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由双方共同商定的,并且主动权不在监理企业和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内容和范围因监理委托合同签订时间、监理人员进场早晚及业主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业主准备充分、监理合同签订晚,内容和范围就相对明确,反之就模糊一些,因此,考核依据是无法统一的;
3、A.2.1人员数量考核标准中人员数量配置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及监理规划(每少1人扣2分)。本人认为:监理投标文件中的人员数量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监理投标时必须响应,否则就有可能失去竟争机会,而招标文件的制定是业主与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每一个项目需配多少人及什么样的专业结构搭配,目前尚无强制性的明确规定和计算标准及依据。如某工程总价为18000万元,监理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下浮20%,总建筑面积38500平方,单层面积******为3000平方,地下二层、地上二十一层,框剪结构,监理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要求:专业人员配置数量为:土建8人员、电气2人员、暖通2人、给排水2人、园林绿化1人、造价1人,职称配置要求:高级职称不少于6人,中级职称不少于6人,如中标后按此要求响应并配备各专业人员数量及职称将是不可能的,也是极大的浪费。因此在目前还没有相应工程类别的监理人员配备指导性标准可以规范监理企业行为的情况下,相关的评价标准也就难以执行。
4、A.2.5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规定:已获得总监执业资格条件,但未注册或仅有证明正在注册(分别扣4分、2分)。此项与相关规定相违背,根据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故取得执业资格未进行注册的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主体资格不具备仅扣分是不合理的。同样A.2.6总监代表的执业资格,A.2.7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评中: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人扣2分的考评标准也不太合理。另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扣2分,此项与已出台的《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中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要求不一致;
5、A3.1:现场未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扣2分),此提法比较笼统也不太合理,应改为现场人员不了解掌握本工程涉及的或未按工程实际需要配备必须的图集、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样A3.2检测设备、仪器配备不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扣2分),要明确那些是现场监理工作必要的检测设备、仪器设备;
6、B1.1施工图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且监理未识别(扣3分)。此条对于按照正常招、投标程序选择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合理,按照相关规定,未经审查的施工图是不得用于施工的依据,也就不能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进行招标是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不应由监理来承担,一旦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完成施工单位的选择,监理机构无论识别与否都是无法阻止施工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退出、要么默认承担风险并按正常程序开展监理工作,无论采用联系单或备忘录的形式告知业主,都不能解除监理在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是无济于事的;
7、B1.2关于施工许可证的办理作为考核评价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内容也是很牵强的,《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而按照行业规定:只要监理对此事向业主备忘,并不在开工报告上签字就履行了责任,就可以按正常施工程序签认工序验收,其实是监理把自己推向了进退两难、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开工报告不签署、工序验收又正常签认,本身就不符合相关法规及程序要求;
8、B3.1项目经理不到位,且监理未识别:建议改为:项目经理不到位,且监理未进行督促和向业主报告的;
9、B3.6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无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处置不当的提法应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持无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施工活动,据此,本人认为,只要是正常招标程序确定的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与把关工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首审负责,监理要做的应为以后是否进行定期复证,开工时不需重复此项工作;
10、C1.2: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监理未正确处置。本人认为,首先应明确界定那一种情况属于任意压缩、那一种属于合理压缩,每一个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同,采用的方法和措施不一样,只要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施工进度安排能保证质量、安全要求就为合理,监理正确处置也就是在程序上把关;
11、C2.1设备型号、数量与施工组织设计不符扣分项不够准确,此项规定很容易误导现场监理人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是可以通过调整来实现互补的,也可能随着施工进度而发生变化,只要现场条件许可,对进度、质量、安全又无影响即可。相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设备型号、数量不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的监理应督促调整;
12、C.6.1:工程未验收合格就予以计量(扣3分),该项评价标准虽与规定的计量要求一致,但在实际工程中一般是很难满足的。因目前绝大部分合同进度款支付条件均为按形象进度支付,如:砌体、砼结构等实体工程量判定合格与否除外观外,主要是试块的强度为依据,从施工完成到判定合格是至少要28天时间,管道安装等就更易受到其它条件的约束,必须在系统的功能性试验达到要求后方能判定合格,装修中的纸面石膏板吊顶清单设置时包括了面层粉刷,如要达到验收条件已基本竣工。如果按此要求必须达到验收合格才能计量,将导致工程无法继续,甚至引起索赔。故建议此条应结合不同的工程部位、合同约定条款等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13、C6.2安全防护措施费未及时支付,监理未正确处理(扣2分),此条是否是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如果单指安全防护措施费是难以界定的,其仅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一小部分,虽有规定在开工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的标准作为计费依据,但在总进度款比例中并未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特别是跟踪审计的工程很难正确处置;
14、E7.1监理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的结算(可扣5分)。此条提法不妥,该项工作是承、发包双方的工作内容,监理只是协助和配合,主要责任是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签认,是否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的主动权不在监理掌控之中。本人认为,只要监理签认了竣工验收证明书,结算前的工作就基本完结了,剩下的就是承、发包双方的事。监理如不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认处理与之相关的评价内容已包括在其它考核项目之中;
15、C.5.1无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计划或划分不合理(可扣1分)。此条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不妥之处:一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相关规范、标准已很明确,也是必须要执行的,各责任主体都没有更改权利,再划分一次是重复劳动也无必要,二是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是要根据工程体量大小、结构特点,不同部位使用的材料、构件及做法、施工作业先后顺序安排、施工工艺要求及现场具体情况等确定的,此项工作不应是监理所做,而是承包人的工作,是督促和要求承包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其划分的合理性如何,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监理就不能要求更改;
16、B5.2监理未对控制桩进行复核、无独立的复测资料(扣4分),本人认为,此项评价指标不尽合理,且易对监理产生风险、被动。原因是:控制桩是在开工前由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及人员完成,控制桩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建筑物的定位坐标,采用的测绘工具是GPS(全球定位仪),目前该测量设备的精度都存在一定的偏差,且尚未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监理对此项工作的控制主要为督促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取得该项书面报告,按此报告引测工程的主要控制点和线,在完成后及时报规划部门再次确定,责任单位是规划部门,监理所要复核的不是控制桩,而是工程平面位置的主要控制线,即使要求对控制桩进行复核,也无法出具书面的复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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