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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商品混凝土现浇楼盖早期收缩裂缝质量通病的若干规定
新闻来源: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点击数:4004    更新时间:2011-3-31 17:32:51    收藏此页

 

              连建质监【201105

 

  关于治理商品混凝土现浇楼盖早期收缩裂缝质量通病的若干规定

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我站于近期对建筑工程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部分在建工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特别是板)表面出现较多不同程度的早期干缩裂缝。经分析,产生这些裂缝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属于半成品的固有属性认识不足,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成为普遍现象。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即失去应有的监督管理,现场随意加水问题严重存在。

2、          施工单位没有针对商品混凝土早期收缩较大等特点采取正确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不重视早期养护甚至根本不进行养护。

3、          监理单位监管不力,对工序、材料报验把关不严。未能按监理规范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施工、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4、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就所提供的半成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向施工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

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体现质量工作“预控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减少或避免由于现浇板裂缝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我站强调要求如下;

 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加强质量认识、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本来就属于自己的质量责任。

    2、严格商品混凝土交接验收制度。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验收的内容和方法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照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证、技术交底单等技术资料进行,主要包括核对混凝土方量、检查坍落度、粘聚性、保水性等,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接验收单,未经交接验收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一律退回厂家,不得交付使用。监理单位应对交接验收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并对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商品混凝土)报验单签署验收意见;对混凝土浇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见证取样并留置全过程的声像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进行加水。对于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人员在施工现场往运输车辆中的混凝土加水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将该批混凝土产品按不合格品退回;对于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混凝土施工中擅自加水的,该混凝土所在分项工程一律不得评定为合格,所在单位工程不得申报任何优质奖项和文明工地。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重点加强对混凝土施工、养护的质量监督管理。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和商品混凝土的技术指标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方案中应针对商品混凝土早期收缩量大、早期养护需水量大等特点,考虑采用平板振动器在初凝后振捣以及采用轻、重型磨面机在终凝前二次抹面等工艺消除早期表面干缩裂缝,抹面后及时覆盖养护。凡在混凝土施工前未制定方案或不具备方案要求的条件以及未按方案要求执行的,监理单位必须暂停其施工。如果监理单位放松质量要求或玩忽职守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加强质量自控和规范行业行为。在对混凝土进行试配时应充分重视高效减水剂对混凝土的早期体积收缩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尽量选用坍落度经时损失少、体积收缩率比较小的高效减水剂。外加剂应严格按批次检验,检验指标应包括体积收缩率比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送法定检测单位抽检,如企业试验室不具备该项检测技术,则必须按批次全数送检。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中应详细注明所提供产品的生产配合比,初、终凝时间,主要原材料,外加剂主要性能指标以及对施工的影响等。交接验收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拒绝签收。

    5、鉴于商品混凝土属于半成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论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还是施工单位分包,对其生产、运输过程的质量均应参照对施工分包单位的管理进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权力和义务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查,有关生产厂家不得拒绝。抽查中如发现生产厂家未征得购买方同意擅自更改合同中规定的生产配合比(根据砂、石含水率变化调整除外)、原材料、外加剂的,可视同该批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购买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厂采取责令改正、要求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经济制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将按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由不同生产厂家对同一个单位工程供货。合同生产厂不得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随意调配其他厂家产品冒充自己产品进行供货,一经发现,按违约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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